在中国,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、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服务的活动,通常需要取得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(俗称“文网文”)。在众多上市的手机软件开发公司中,有相当一部分公司的业务涉及此类服务,尤其是在游戏、社交、音视频、数字阅读等领域。以下列举一些在A股、港股或美股上市的代表性公司及其相关业务:
一、 游戏开发与运营类(核心互联网文化服务)
这类公司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最典型的代表,其开发的手机游戏(包括移动端网络游戏)的运营、发行和部分自研业务均需许可证。
- 腾讯控股(00700.HK):全球领先的互联网公司,其手机软件(如微信、QQ)及庞大的游戏业务(如《王者荣耀》、《和平精英》)是互联网文化服务的核心。腾讯拥有全面的网络文化经营资质。
- 网易(NTES.US/09999.HK):国内顶尖的游戏研发和发行商,拥有《梦幻西游》、《阴阳师》、《逆水寒》等大量知名手机游戏,其游戏运营属于典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。
- 三七互娱(002555.SZ):A股游戏板块龙头之一,主营手机游戏的研发、发行和运营,旗下有多款畅销手游,业务深度依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。
- 完美世界(002624.SZ):集影视、游戏于一体,在手机游戏研发运营(如《完美世界》、《幻塔》)方面实力强劲,游戏业务需相关文化许可。
- 哔哩哔哩(BILI.US/09626.HK):虽然以视频社区起家,但其游戏发行与运营业务(包括自研和代理手游)是其重要收入来源,属于互联网文化服务范畴。
二、 社交与内容社区类
这类公司通过手机软件提供社交、短视频、直播、音频等内容服务,是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的重要平台。
- 字节跳动(未上市,但其关联上市实体涉及):旗下抖音、西瓜视频、番茄小说等APP是现象级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提供者。其部分业务通过已上市的中手游(00302.HK)等有合作的上市公司体现,但主体未上市。
- 快手科技(01024.HK):主要运营快手APP,提供短视频、直播等网络表演、视听节目服务,是典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提供商。
- 欢聚集团(YY.US):旗下拥有Bigo Live、Likee等海外直播和短视频产品,直播业务是其核心互联网文化服务。
- 挚文集团(原陌陌科技,MOMO.US):运营陌陌、探探等社交应用,其直播、音频直播等业务需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。
三、 数字阅读与音乐类
提供在线文学、漫画、音乐等文化产品的发行、传播服务。
- 阅文集团(00772.HK):中国领先的网络文学平台,运营QQ阅读、起点读书等手机应用,提供数字阅读服务,是核心的互联网文化内容提供商。
- 掌阅科技(603533.SH):A股数字阅读龙头,运营掌阅APP,从事数字阅读平台服务及版权产品业务。
-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(TME.US/01698.HK):运营QQ音乐、酷狗音乐、酷我音乐等平台,提供在线音乐播放、直播及社区服务,属于互联网文化服务领域。
四、 工具软件跨界内容服务类
部分以工具型手机软件起家的公司,其业务也延伸至需要许可的文化服务领域。
- 金山软件(03888.HK):旗下西山居是知名游戏开发商,运营《剑侠世界》等手游,游戏业务需相关资质。
- 科大讯飞(002230.SZ):虽以AI技术见长,但其部分业务如智能语音内容服务、教育数字内容等也可能涉及相关文化服务范畴。
重要说明:
1. 资质要求:上述公司开展相关业务,均需在业务所在地主管部门(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指定部门)取得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许可证业务范围可能包括网络游戏、网络表演、网络动漫、网络展览比赛活动等。
2. 业务占比:不同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不同,互联网文化服务在其总收入中的占比差异很大。例如,游戏公司该占比极高,而一些工具型公司可能占比很小。
3. 动态变化: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状态可能随政策及战略调整而变化。
总而言之,在上市的移动互联网公司中,业务涉及手机游戏、网络音视频、网络直播、数字阅读、网络社交(含直播和语音社交) 等领域的,大多都属于或包含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”,并且是其商业化变现的核心途径之一。投资者和用户在关注这类公司时,其持有的相关行政许可及合规经营情况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。